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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件

销售条件明細

1. 定义

1.1 “公司”指的是Teknek、Teknek有限公司、Teknek中国有限公司、Teknek日本有限公司和作为Teknek的ITW有限公司。

1.2 “供应商”指的是在销售订单确认书、发票和其他文件上列名的公司,包括其雇员和代理商。

1.3 “货物”指的是在背面列出的货物以及与其相关的所有设备、材料和配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免费提供的计划、图纸、设计、软件和编程)。

2. 总则

这里所述的经营条款(连同在背面指定的事项所作的变更)应被视为公司向买方供应货物的所有合同的一部分,排除买方或任何其他条件。当公司将任何货物划归为公司供应的任何货物的合同时,应遵守此处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得因公司与买方之间的任何先前交易而有所变动或替代。除非公司与买方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变更这些条款。

3. 接受

投标或报价仅供参考,不得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有效合同仅在公司书面接受买方订单时存在。

4. 工作健康与安全

4.1 买方承诺根据《工作健康与安全等法案》的目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使用货物时的安全性和无风险。在不影响前述内容的一般性前提下,买方承诺,如果货物不包括安全防护装置,买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以确保货物在任何时候都是安全且无风险的。

4.2 如果货物根据买方提供的计划、图纸或规格制造,买方还保证货物的设计已经充分研究,旨在发现和消除货物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健康或安全风险。

5. 交付

5.1 风险在交付时转移。除非另有说明,货物以公司工厂交货。

5.2 公司同意发货时,货物的成本不包括运输、交付保险或任何特殊处理或起重费用,这些费用将按公司时不时适用的费率额外收费。

6. 包装

货物的成本不包括任何包装费用,包装费用将按照公司时不时的费率额外收费。包装材料在交付后将归买方所有。

7. 描述材料尺寸和重量

货物的任何重量和/或尺寸报价仅供参考。除非公司与买方书面明确约定,否则公司不承担任何宣传材料、传单、广告或描述性文献中包含的任何陈述、条件、保证或担保的责任。(在公司接受买方订单后,如果买方以书面形式请求,将向买方提供一套经认证的概要图纸)。

8. 性能

公司报价中提供的任何性能数据基于经验,且这些数据是公司在其设施上测试所期望获得的。除非公司已书面明确保证性能数据,否则公司对未达到此类数据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性能数据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该数据被视为受合理公差和变化的约束。如果买方声称货物未达到公司报价中的规格标准,则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除非公司有合理机会进行调查并对货物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买方无权拒收货物,除非公司事先被告知买方打算将货物用于何种目的,买方接受货物适用于其通常用途的目的。

9. 由公司销售但非公司制造的商品,按该制造商的销售条件出售,但买方凭公司与该制造商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公司对其提供的任何保证而享有相应利益,但公司对此类商品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如果此类商品的制造商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因此类商品存在任何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则公司不承担对买方的责任。该商品不适用于第20.1条。

10. 运送

如果公司同意交付产品而不是工厂交货,公司将免费维修或根据其选择替换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产品,前提是公司在通知书的接收之日起(七)天内收到此类丢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以便公司能够遵守运输公司关于运输中的损失或损坏的条件,或者如果公司的运输交付的话,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

11. 价格变动及取消

所有价格基于竞标或报价时的情况。在订单完成之前,公司保留根据劳动力,材料或生产成本增加的情况下调整价格的权利,并且对于进口产品,根据汇率或进口关税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适当之处应当缴纳增值税。

在公司接受客户订单后,客户不得擅自取消或暂停整个或部分订单,除非在公司董事的事先书面批准下,并且按照使得客户应全额赔偿公司因取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增加(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增加),以及由此导致的或与取消相关的其他责任的条款进行。

12. 付款条款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其他条款,购买价格必须在公司发票日期之后的30天内付清,且不得有任何偏差。

13. 存储

在Goods以其他方式出货时,如出货地点在公司工厂以外,公司将在Goods可供交付时通知买方,并据此开具发票。如果买方在发票日起7天内未能收取Goods,则公司有权将Goods存放在买方自行承担风险的公司场地或符合公司要求的其他场地,并且买方将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果公司将Goods保留在公司场地上,买方将按照公司的规定支付Goods存储的合理价格给公司。

14. 检查和测试

除非买方在其正式订单中向公司告知买方要求的细节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不进行任何不在公司标准实践范围内的检查和测试。如果检查需要在买方或其代表的参与下进行,则公司有权在开始检查前向买方收取相关费用。对于见证测试,公司将在测试前通知买方7天。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买方代表未能按约定时间出席,则视为买方已接受公司进行的测试。如果协商确定对客户的元件进行测试,则买方应负责提供任何不包含在本合同中且必要用于进行此类测试的夹具、工具或其他设备。如果公司要求,买方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工件或组件,对于由于此类材料、工件或组件的损坏而导致的任何损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买方提交的测试材料不符合买方规定的材料规范,或者在原材料的情况下买方未充分披露材料的性质,买方应对并赔偿公司对使用此类材料、工件或组件在测试期间可能引起的任何索赔负完全责任,并支付任何损失或损害。

15.保险

公司不需要根据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32(3)条或其他任何法规向买方发出与保险有关的通知。

16.保修

16.1 如果由公司提供的任何货物出现缺陷,买方应在发现明显故障后的14天内将其通知公司。公司将告知买方是否希望代理商现场检验货物。如果公司希望检查,买方将在检查货物和现场进行测试方面给予公司充分协助。在买方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经公司验收证明公司制造的任何货物因材料或工艺缺陷而有缺陷,公司将根据选择在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货物,并由公司自行决定在提供运费付款的情况下将其发送到公司的作坊。

16.1.1 在此方面的任何索赔应在货物发运日期后的6个月内收到公司。

16.1.2 货物应仅用于其设计目的,并在公司所述的任何性能限制内使用。

16.1.3 在公司进行货物维修或更换后,货物将经付英国境内运费退还给买方,或者如果买方在英国境外,则经付格拉斯哥离岸价退还给买方。

16.2 根據本合約,除非有明文規定,否則在商品方面,對買方或其他人發生的一切損失和損害,無論如何引起,公司概不負責。在此明確排除一切對商品或其品質或適合任何特定目的的條件、保證、擔保和規定,無論是法定的還是其他方式的。

16.3 本條款不排除或限制根據《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2(1)條和第6(1)條禁止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責任。但本條款19(3)不適用於任何被《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26(3)條描述的國際供應合同。

16.4 如果有任何人因商品而提出任何損失或損害或被指稱的損失或損害,買方將全面有效地對公司就此提出賠償。

 

17. 專利和版權

17.1 公司致力於不提供侵犯已知專利、商標、版權或註冊設計的銷售商品,但不對因侵犯任何專利、商標、版權或註冊設計或任何對商品的使用或銷售的侵犯行為導致的任何損害或利潤損失提出任何索賠。

17.2 如果商品包括運作所需的軟體或程式設計,或公司在技術問題上向買方提供建議或提供用於執行某種技術的商品,則提供該軟體或程式設計、提供該建議、以及提供該商品並不保證該程式設計或技術不侵犯專利、設計和版權限制,且公司不對由於買方使用該軟體或程式、遵從公司提供的建議,或使用該商品而導致的專利、設計、註冊或版權的侵犯或被指稱侵犯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7.3 如果根据买方提供的方案、图纸或规格制造商品,买方保证使用此类方案、图纸和规格不会侵犯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注册设计,并将向公司赔偿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索赔、要求和开支。

17.4 商品中包含的方案、图纸、设计、软件和编程的版权仍归公司所有,买方对此的权利将仅限于其自己独有的目的,仅用于交付或维护商品的目的,如果未以书面形式指定这类用途,则视为该类用途不存在。

 

18. 不可抗力

公司对于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骚乱、暴动、政府法规、法律限制、禁运、罢工、劳资纠纷、物资短缺、火灾、洪水和暴风雨)导致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下的任何义务的时间限制将延长相当于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该义务的期限或期间。如果此类履行被阻止超过3个月,公司或买方可以在向另一方发出30天书面通知后终止该合同的未履行部分,除非在该30天期间履行再次成为可能。

19. 仲裁

如果买方与公司之间在合同上、与合同有关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存在此类问题、争议或分歧,并应提交给共同同意的仲裁员仲裁,如果未在收到该等通知之日起14天内达成协议,则由电气工程师协会现任主席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提交将被视为《仲裁法》1950年(或任何法定修订或重新颁布)所规定的仲裁提交。

20. 财产所有权

20.1 公司转让的商品所有权仅限于其自身所拥有的所有权。

20.2 买方支付给公司的全部款项后,商品的所有权将归买方所有(无论是根据本合同或其他方式支付)。

20.3 在支付全部款项之前,买方将以公司的代理人身份持有商品。

20.4 在商品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不得销售、混合使用或消费商品或其任何部分。在书面通知保留公司商品所有权并要求买方将全部销售收益支付给买方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和保管人销售商品,但与任何第三方相对,买方的销售将作为主体进行。如果买方收到任何销售收益,全部销售收益将由买方代为保管,不与其他款项混合,始终可识别为公司的资金。

20.5 在商品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之前,为了取回商品,公司可以随时进入存放商品的任何场所或合理认为存放商品的场所,并收回商品。

21. 可分割性

如果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根据任何适用法规无法执行,则该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其他条款。

22. 买方采购条件

买方采用或使用的任何采购条件均无效,即使公司已被通知该采购条件的存在或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23. 法律解释

本合同应被解释为在苏格兰签订的合同,并受苏格兰法律管辖,买方在此无条件接受苏格兰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